昨日,記者從市民政局獲悉,針對群眾、婚姻登記處的反映及走訪調查瞭解的情況,市民政局制定了4項便民政策:
  為因病因殘確不能行走的特定人群提供結婚登記的上門服務措施。
  婚姻登記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時,由於遺失、毀損等原因當事一方不能提供結婚證的,可以採用當事另外一方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;雙方都不能提供的,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婚姻登記檔案或結婚記錄證明來代替結婚證。
  低保對象在申請低保和複查低保時不再需提供“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”。
  在辦理補領婚姻證件等手續時,對能查詢到本登記處電子檔案並能打印相應材料的,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供紙質檔案,婚姻登記處憑電子檔案直接辦理相關手續。
  成都晚報記者 陳剛  (原標題:殘疾人婚姻登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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